(1)机构投资者。
政府机构。政府机构参与证券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和进
行宏观调控,各级政府及政府机构出现资金剩余时,可通过购买政府债券、金
融债券投资于证券市场。
金融机构。参与证券投资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经营机构(是证券市场上
最活跃的投资者,我国证券经营机构主要为证券公司)、银行业金融机构(包括
商业银行、城市信用合作社、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
政策性银行)、保险公司(是全球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,除大量投资于各类
政府债券,高等级公司债券外,还广泛涉足基金和股票投资)、合格境外机构投
资者、主权财富基金以及其他金融机构(包括信托投资公司、企业集团财务公
司、金融租赁公司等)。
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(QFII)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(QDII):
按照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》,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经
批准的投资额度内,可以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人民币金融工具,具体包括
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、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债券、证券投资基金、
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。合格境外
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、可转换债券的发行、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。
中国证监会规定: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
股票不超过10%,所有境外投资者的持股总和不超过20%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