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发行主体。发行主体是地方政府,地方政府一般又由不同的级次组成,而
且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名称。
2.分类。按资金用途分类和偿还资金来源分为以下两类:
(1)一般债券(普通债券)。其是指地方政府为缓解资金紧张或解决临时经
费不足而发行的债券。
(2)专项债券(收入债券)。其是指为筹集资金建设某项目具体工程而发行
的债券。
我国的地方政府债券
地方政府债券是政府债券的形式之一,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就已经存在。1955
年起实施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》规定,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
(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)。1998~2004年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时,中央政府
代地方政府举债并转贷地方用于国家确定项目的建设。2009年以来的地方政府
债券,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,以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
行和偿还主体,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附息和支付发行费的可流通记账
式债券。